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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美少女”要求维持原判

2000-03-30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讯(记者 林靖)在“青春美少女”状告培养她们的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获得一审胜诉后,“青春鸟”提起上诉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。

“青春鸟”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、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。“青春鸟”认为,按照该公司的经营范围,公司有招收、培训演艺人员的权利。为增强“美少女”们的表演力量,艺术中心辅助性地对其进行文化课教育,不能以此就说公司培养艺术人才的行为属社会办学范畴,为初中毕业的“美少女”们创造受教育的条件就是对其实施义务教育。原审依据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》和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规定,确认“美少女”与“青春鸟”之间签订的文化培训合同无效,这是不当的。由此请求法院撤消一审判决,确认该合同有效,判令“美少女”们继续履约并支付违约金,及承担诉讼费。

对此,5位“美少女”的代理人指出,一审法院已查明“青春鸟”在北京地区以外招收学员而未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,其对蒋中一等“美少女”的演艺培训和义务教育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,没有取得合法办学资格而实施培训当然是违法的。代理人认为,“青春鸟”不属于“非社会力量办学”一说没有道理,是对一审判决的误解。由此坚持要求维持原判。

目前,此案尚无定论。但据悉,“青春鸟”培训出的第二代“美少女”已在朝阳区法院立案起诉该艺术中心,欲像其师姐们一样通过法律来维护其受教育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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